城乡居民“两病”(高血压、糖尿病)门诊用药保障问答

来源:网络 作者:四川健康网 更新时间:2022-07-09 点击数:

原标题:城乡居民“两病”(高血压、糖尿病)门诊用药保障问答

一、城乡居民“两病”指的是哪两种病?

答:指的是:高血压、糖尿病。

二、哪些人可以享受“两病”门诊用药医保报销政策?

答:1、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;2、未达到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的;3、需要采取药物治疗的高血压患者或糖尿病患者的。

三、怎么办理“两病”手续?

答:“两病”患者第一次只需携带医保卡、相关住院病历或疾病证明,去库尔勒市第一人民医院、库尔勒市第二人民医院、库尔勒市中医医院(第三人民医院)等二级医疗机构首诊,办理“两病”备案手续。

四、高血压、糖尿病患者在哪些医疗机构购药可以报销?

答:按照基层首诊、双向转诊的要求,以乡镇卫生院(社区卫生服务中心)、村卫生室(社区卫生服务站)、为主体、二级医院为补充进行门诊购药报销。

五、城乡居民“两病”门诊费用如何结算?

答:对符合高血压、糖尿病患者门诊发生的降血压、降血糖药品,价格按照自治区确定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。药品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,医保基金按照支付标准规定比例支付,剩余部分由患者承担;价格低于或等于标准的,按实际价格由医保基金和患者规定比例支付。

六、城乡居民“两病”门诊用药费用的报销比例是多少?

在二级及其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“两病”门诊合规药品费用,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50%。

七、城乡居民“两病”门诊的报销标准是多少?

高血压病每年累计进入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60元,糖尿病每年累计进入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480元,按月支付。高血压和糖尿病的最高支付限额可合并计算。

八、已办理特殊门诊慢性病病种的,可不可以同时享受“两病”门诊用药保障?

答:不可以重复享受报销。属于特殊门诊慢性病病种的只能按特殊病种相关政策报销;经确认通过的“两病”患者,只能享受“两病”门诊用药报销;未经确诊、未进行申报或不需要长期采取药物治疗的“两病”患者门诊用药,只能享受普通门诊报销;参保患者因病住院期间不得发生“两病”门诊报销及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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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库尔勒市医疗保障局

编辑: 马春梅 邱英英

责编:马悦

审核:蔡倩倩

监制:余小疆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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